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91财保28号

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会杰、卢玉惠、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许世灶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会杰,卢玉惠,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许世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91财保28号

原告: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卫刚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诚,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涛,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会杰,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卢玉惠,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许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纪,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玲,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世灶,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会杰、卢玉惠、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许世灶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会杰、卢玉惠、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许世灶的财产在9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王会杰、卢玉惠、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许世灶的财产在9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依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汤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