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91财保28号
原告: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卫刚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诚,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涛,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会杰,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卢玉惠,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许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纪,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玲,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世灶,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会杰、卢玉惠、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许世灶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会杰、卢玉惠、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许世灶的财产在9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王会杰、卢玉惠、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许世灶的财产在9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依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汤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