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260号原告刘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陈大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彭 袁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260号原告刘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陈大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彭 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