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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3行初5号

孟凡荣与固镇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行政合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荣,固镇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孟祥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323行初5号

原告:孟凡荣,男,194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交通中路38号,身份证号340323194810150017。

被告:固镇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谷阳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左金培,镇长。

第三人:孟祥煜。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荣诉被告固镇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孟祥煜房屋拆迁管理行政合同一案中,原告孟凡荣于2016年2月1日以第三人孟祥煜已付给拆迁款,并承认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凡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凡荣负担。

审 判 长  魏 永

审 判 员  杨素梅

人民陪审员  吴雪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