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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406号

杜庆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406号罪犯杜庆华,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作出(2011)驻刑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杜庆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该犯刑期自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起至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止。该犯于2011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2013年11月8日由本院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1547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杜庆华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9月至2010年8月期间,被告人杜庆华伙同赵占国等人在确山县、上蔡县等地参与盗窃电缆线、废铜线等物品,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502426元。该犯系主犯,具有立功情节。罪犯杜庆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杜庆华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庆华减去刑期一年零一个月。刑满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

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