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106号
原告:安徽华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法定代表人:许治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程恒金,男,195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原告安徽华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恒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朱永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朱永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邱奥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