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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民初106号

安徽华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程恒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华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程恒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106号

原告:安徽华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法定代表人:许治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程恒金,男,195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原告安徽华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恒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朱永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朱永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邱奥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