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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执97号

徐会祥与安徽天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会祥,安徽天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97号申请执行人徐会祥,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安徽天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王先长,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8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天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天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279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爱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