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97号申请执行人徐会祥,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安徽天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王先长,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8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天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天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279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爱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