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402号原告王曦,太原市市民。被告太原市昂立曙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学府街116号坞城中路口西1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曦与被告太原市昂立曙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曦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曦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燕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晋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