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358号
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陈海,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锋,男,住平原县。系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集信用社客户经理。
被告:冯延强,男,住平原县。
被告:张小立,女,住平原县。
被告:贾吉海,男,住平原县。
被告:肖荣军,男,住平原县。
被告:徐文合,男,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冯延强、张小立、贾吉海、肖荣军、徐文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杜圣强
人民陪审员 赵 利
人民陪审员 陈光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侯卫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