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商初字第1358号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冯延强、张小立、贾吉海、肖荣军、徐文合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延强,张小立,贾吉海,肖荣军,徐文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358号

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陈海,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锋,男,住平原县。系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集信用社客户经理。

被告:冯延强,男,住平原县。

被告:张小立,女,住平原县。

被告:贾吉海,男,住平原县。

被告:肖荣军,男,住平原县。

被告:徐文合,男,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冯延强、张小立、贾吉海、肖荣军、徐文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杜圣强

人民陪审员  赵 利

人民陪审员  陈光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侯卫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