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30民初11号原告赵某,女,汉族,1957年2月10日出生,住孟村县。委托代理人吴金花,系孟村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汉族,1958年1月26日出生,住孟村县。
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审判长 杨茂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国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