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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30民初11号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30民初11号原告赵某,女,汉族,1957年2月10日出生,住孟村县。委托代理人吴金花,系孟村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汉族,1958年1月26日出生,住孟村县。

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审判长  杨茂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国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