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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刑终30号

刘XX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刘占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刑终30号原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刘占荣,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2006年7月26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2015年2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孙英伟,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审被告人刘占荣犯强奸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让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一审被告人刘占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2015年2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刘占荣与妻子刘XX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丰泽园小区X座X单元X室租住的房间内,邀请合租另一房间的被害人艾××一同饮酒吃饭。饭后,艾××回请刘占荣、刘XX到大庆市让胡路区银座步行街一歌厅唱歌。期间,三人继续饮酒。当晚22时许,三人乘车返回丰泽园小区,因刘XX下车后呕吐未一同上楼,刘占荣寻找未果后回到X室,在艾××租住的房间内违背其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艾××随后报警,民警在X室将刘占荣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门诊诊断书、急诊手册、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害人艾××的陈述,证人李国杰、刘XX的证言,被告人刘占荣的供述,鉴定书,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占荣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无罪辩解和辩护意见,一审法院认为,被害人陈述中详细述明了案发当天的经过,特别是被告人的主要强奸事实,包括被告人的动作、语言及过程细节,与被告人简单、模糊的供述相比,较为客观、真实,证明力较强,且受伤、报警等情节与证人证言、门诊诊断和视频资料相互印证,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人以暴力相威胁,违背被害人意志发生性关系的基本事实,故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应反抗而未反抗,应认定系自愿的辩护意见,该院认为,该辩护意见不符合事实和逻辑,不予支持。被告人曾因犯罪被科以刑罚,再次故意犯罪,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刘占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上诉人刘占荣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系自愿与上诉人发生性关系,后索取财物未成而嫁祸于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2015年2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刘占荣与妻子刘XX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丰泽园小区X座X单元X室租住的房间内,邀请合租另一房间的被害人艾××一同饮酒吃饭。饭后,艾××回请刘占荣、刘XX到大庆市让胡路区银座步行街一歌厅唱歌,三人继续饮酒。当晚22时许,三人乘车返回丰泽园小区,因刘XX下车后呕吐未一同上楼,刘占荣在艾××租住的房间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艾××随后报警,民警在X室将刘占荣抓获的事实清楚,且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被害人艾××的陈述真实、可信,与门诊诊断书、急诊手册、证人李国杰的证言、鉴定书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刘占荣违背艾××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故一审法院认定刘占荣构成强奸罪正确。对刘占荣及辩护人所提一审法院认定刘占荣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占荣无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刘占荣及辩护人所提被害人系自愿与刘占荣发生性关系,后索取财物未成而嫁祸于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因与

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且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对此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正宏

审 判 员  赵 鹏

代理

审判员  闫冠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潇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