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02民初107号
原告:杨均,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凉姜乡。
被告:江英,女,住四川省珙县珙泉镇。
被告:蒲叶,女,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叙府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均诉被告江英、蒲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均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英、蒲叶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均撤回对被告江英、蒲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759元,由原告杨均负担。
审判员 尹梦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