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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民初107号

原告杨均诉被告江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均,江英,蒲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02民初107号

原告:杨均,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凉姜乡。

被告:江英,女,住四川省珙县珙泉镇。

被告:蒲叶,女,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叙府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均诉被告江英、蒲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均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英、蒲叶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均撤回对被告江英、蒲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759元,由原告杨均负担。

审判员  尹梦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