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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恢执字第529号

栗珍红与畅进兵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栗珍红,畅进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529号申请执行人栗珍红。被执行人畅进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栗珍红与被执行人畅进兵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畅进兵分六次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538元,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向申请人栗珍红退还执行款2538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张大伟执行员  柴党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