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529号申请执行人栗珍红。被执行人畅进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栗珍红与被执行人畅进兵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畅进兵分六次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538元,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向申请人栗珍红退还执行款2538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张大伟执行员 柴党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