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203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湖南省桂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被告人潘某,男,1992年6月12日出生,陕西省商洛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上列两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羁押,2015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8日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7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潘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霞、胡国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潘某伙同胡某甲、胡某乙(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与被害人刘某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布巷某出租屋内聚众赌博。期间,刘某因赌博输钱,欠下潘某、胡某甲、胡某乙的赌债共计人民币56000元。当日上午10时许,因刘某无法偿还赌债,被告人潘某与胡某甲、胡某乙等人便把刘某带至附近的一间办公室内扣留,并要求其想法偿还赌债。期间,胡某甲又电话叫来被告人胡某过来帮忙看守刘某。刘某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通过电话联系家人筹款赎人,并向潘某等人写下欠条。2015年9月25日下午,刘某在被限制人身自由30余小时后,其家属报警,民警于当日下午18时许在观澜街道大布巷一食店内将刘某解救,并抓获被告人潘某、胡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潘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潘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胡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被告人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为 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丹霞(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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