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2923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孔祥稳,男,生于1948年5月13日,汉族,农民。居民身份证号:XXX。委托代理人赵明,临夏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孔全有,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居民身份证号:XXX。申请执行人孔祥稳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永靖县刘家峡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永刘政[2014]172号关于大庄村李家沟梁耕地权属争议问题的处理决定。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永靖县刘家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永刘政[2014]172号关于大庄村李家沟梁耕地权属争议问题的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和2月2日三次向永靖县刘家峡镇人民政府调取其作出决定的相关材料,但该行政机关不能提供作出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程序合法的证据及依据。2016年2月3日,刘家峡镇大庄村书记孔维明向本院提交了调节意见书、施工机械台班统计表、天生才、孔全有证明复印件。该决定也没有具体适用法律法规的条款。
本院认为,永靖县刘家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执行人孔祥稳和被申请人孔全有作出的永刘政[2014]172号关于大庄村李家沟梁耕地权属争议问题的处理决定,既无事实根据亦无法律依据,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永靖县刘家峡镇人民政府对孔祥稳和孔全有作出的永刘政[2014]172号关于大庄村李家沟梁耕地权属争议问题的处理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魏宏燕
审 判 员 陈万俊
人民陪审员 田瑞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魁学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