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22民初208号

白玉山诉银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白玉山,银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208号原告白玉山(玉山),男,蒙古族,农民。被告银山,男,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白玉山诉银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玉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玉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玉山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包娜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