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276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齐强(江锋之父)。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运珍(江锋之母)。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谷盛昌。
委托代理人:程红伟,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反诉
原告:江锋。再审申请人江齐强、冯运珍因与被申请人谷盛昌,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江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江齐强、冯运珍以与被申请人谷盛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江齐强、冯运珍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江齐强、冯运珍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徐 翠
代理
审判员 毛向荣
代理
审判员 叶 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汪月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