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2819号申请执行人顾桂丽。委托代理人吕荣斌(特别授权),广丰县五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杨志强。顾桂丽申请执行杨志强民间借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05800元,执行费人民币9458元。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杭江笕商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权利人顾桂丽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281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汪骏华
人民陪审员 施 剑
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郜文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