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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刑更0457号

韩国冰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0457号罪犯韩国冰。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6日作出(2007)济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国冰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7年10月11日起。于2007年12月13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0年5月15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2013年2月4日减刑一年七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韩国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1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韩国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4年12月至2007年1月,罪犯韩国冰伙同他人或单独在济源市、汝阳县、偃师等地交叉合伙盗窃作案,其中韩轩冰参与16起,价值33580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韩国冰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国冰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5年4月表扬2次、2015年5月、2015年10月累计表扬7次,2013年11月、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韩国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国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2027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

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