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2970号原告孟海洋。被告无锡市九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街15号蠡湖科研大厦第四层414。法定代表人陈肖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宁一,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德芬。委托代理人刘宁一,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海洋与被告无锡市九强科技有限公司、何德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孟海洋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孟海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海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孟海洋负担。
审判员 李正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高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