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303号罪犯张惠俊,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2009)兰法刑二终字第016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惠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8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的刑事判决。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将罪犯张惠俊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26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张惠俊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惠俊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惠俊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燕峥
代理
审判员 殷君芳
代理
审判员 马晓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