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执字第13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平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贝为科,行长。
被执行人:左祖强,个体户。
被执行人:杨春兰。
被执行人:杨园,居民。
被执行人:欧阳华,职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平县支行与本院被执行人左祖强、杨春兰、杨园、欧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昭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拍卖被执行人左祖强、杨春兰共有的房屋位于昭平县昭平镇光明街房地产一栋,房权证号依法对该房屋进行拍卖清偿债务。故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昭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晓晖
审判员 罗宏才
审判员 徐立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彭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