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9执1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个体运输户。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某某,任经理。被执行人贺战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东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任公司执行董事。杨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陕西东源物流有限公司、贺战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中民一终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杨某于2016年1月21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汇付了交强险赔偿申请人医疗费等7519元,商业三者险赔偿款69825元(含被执行人贺战军垫付维修费69525元)。2016年1月25日,申请人杨某领取了交强险赔偿的医疗费等7519元,维修施救费300元,被执行人贺战军给付的车辆停运损失30000元,被执行人陕西东源物流有限公司给付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815元。被执行人贺战军领取了垫付维修费69525元。本案申请费350元,经协商申请执行人杨某承担150元,被执行人贺战军承担200元。判决书确定的各项赔偿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中民一终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申请费350元,申请执行人杨某承担150元,被执行人贺战军承担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纪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袁晓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