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51-1号申请执行人魏世军。被执行人姚曙光。关于申请执行人魏世军与被执行人姚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1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号、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曙光的银行存款27万元。
二、查封被执行人姚曙光、杨群所有的位于襄城区铁佛寺路57号(原陵园北路271号)6栋1单元6楼2室住房一套(房产证号:襄城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对该房屋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乔勇��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