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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刑初25号

张某抢劫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02刑初2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某),男,1997年11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捕前无固定住址,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0月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文登区看守所。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未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越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在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某某网络五十部网吧内,持刀片抵住该网吧网管刘某某的脖子,让其交出钱财。后被告人张某将该网吧抽屉内现金人民币880元抢走,并将刘某某挟持至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昌华路与环翠路交叉口处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处扣押赃款人民币86元,已发还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某某网络五十部网吧负责人,被告人张某已将赃款人民币794元挥霍使用,尚未追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单位某某网吧的经济损失应予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向被害单位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某某网络五十部网吧退赔人民币7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张雁飞

人民陪审员  徐承华

人民陪审员  丛日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