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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初78号

天津市金泰园林艺术工程制造中心与中国包装进出口天津公司纸箱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金泰园林艺术工程制造中心,中国包装进出口天津公司纸箱厂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78号原告天津市金泰园林艺术工程制造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富民路21号。法定代表人严建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占伟,天津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包装进出口天津公司纸箱厂,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程林庄道92号。法定代理人魏金来,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金泰园林艺术工程制造中心与被告中国包装进出口天津公司纸箱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天津市金泰园林艺术工程制造中心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多次通知其预交,原告在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包 颖

代理

审判员  刘继永

代理

审判员  孙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