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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400号

郭德占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郭德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400号罪犯郭德占,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桐柏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南刑二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德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犯刑期自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豫法刑四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郭德占于2010年4月2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2012年2月21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0048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一年;2014年1月26日由本院作出(2014)驻刑执字第170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郭德占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8年9月9日,被告人郭德占伙同李建平等人在乘坐一辆由桐柏开往南阳的班车上行窃时被发现,用匕首将被害人方某扎死,致被害人宋某轻伤。经法院主持调解,该犯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罪犯郭德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3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德占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德占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

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