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692号原告张文元,男,1963年3月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杨有山、翟琰霞,呼和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栓俊,男,1974年2月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负责人刘文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元诉被告张栓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文元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云瑞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潘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