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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民辖终52号

张丽英与吴跃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跃青,张丽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辖终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跃青。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英。

上诉人吴跃青因与被上诉人张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046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吴跃青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丽英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上诉人偿还被上诉人借款及利息。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三河市燕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星河皓月物业服务处出具证明证实,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星河皓月小区P3楼3单元303室业主为吴跃青,在2015年度每月均有水电费产生。三河市人民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吴跃青的送达地址同样是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星河皓月小区P3楼3单元303室。因此,上诉人吴跃青经常居住地为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星河皓月小区。故三河市人民法院依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此案并无不当。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薛月琴

审判员  张洪明

审判员  徐福禄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毕金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