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376号申请执行人周中奇,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张保国,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周春霞,女,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周中奇与被执行人张保国、被执行人周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金终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2月2日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金终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绪庆
审 判 员 王 刚
代理
审判员 刘晓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