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4执376号

周中奇与张保国、周春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中奇,张保国,周春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376号申请执行人周中奇,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张保国,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周春霞,女,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周中奇与被执行人张保国、被执行人周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金终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2月2日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金终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绪庆

审 判 员  王 刚

代理

审判员  刘晓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