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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民初288号

原告姚玉昆与被告闵兴军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姚玉昆,闵兴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288号原告姚玉昆,男。被告闵兴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玉昆与被告闵兴军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玉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玉昆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振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