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288号原告姚玉昆,男。被告闵兴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玉昆与被告闵兴军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玉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玉昆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振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
原告姚玉昆与被告闵兴军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288号原告姚玉昆,男。被告闵兴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玉昆与被告闵兴军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玉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玉昆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振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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