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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2672-3号

屈新营诉马翊峻、杨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屈新营,马翊峻,杨建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2672-3号

原告:屈新营,女,汉族。

被告:马翊峻,男,回族。

被告:杨建林,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屈新营诉被告马翊峻、杨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马翊峻、杨建林价值48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杨建林在建设银行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帐户:6217004540003247769、6227078601307895)的存款2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康玉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