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2672-3号
原告:屈新营,女,汉族。
被告:马翊峻,男,回族。
被告:杨建林,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屈新营诉被告马翊峻、杨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马翊峻、杨建林价值48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杨建林在建设银行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帐户:6217004540003247769、6227078601307895)的存款2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康玉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