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528号原告魏献党,男,195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魏月瑜,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旬法,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献党与被告赖旬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献党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献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献党负担。
审 判 长 郭云程
代理
审判员 林娟美
人民陪审员 王珊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肖弘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