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92刑初1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经检公刑诉(20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10月下旬以来,被告人李某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馨安苑小区盗窃移动公司安装在小区居民楼道内的无线接入点AP共8次,盗得室内无线接入点AP共29台,其中15台在网上出售,获利9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29台室内无线接入点AP价值9512元。案发后,赃款、赃物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物证照片、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物被追缴,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车 玲
人民陪审员 邵茂枝
人民陪审员 宋惠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连雪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