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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2093号

张艳雷与桐乡世贸美食天下餐馆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艳雷,桐乡世贸美食天下餐馆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2093号申请执行人张艳雷。被执行人桐乡世贸美食天下餐馆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振东新区世纪大道235号桐乡。申请执行人张艳雷与被执行人桐乡世贸美食天下餐馆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50547.50元。本案已执行13938.98元,未执行36608.52元,另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2093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亮

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范建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