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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302号

陈曼与龙岩鑫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曼,龙岩鑫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302号原告陈曼,女,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吴永焕,龙岩市新罗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岩鑫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翠屏山新芳。法定代表人陈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曼与被告龙岩鑫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曼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曼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45元,减半收取为10,722.5元,由原告陈曼负担。

审判员 陈  淑  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嘉颖(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