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执字第204号

湖口县建筑工程公司与饶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口县建筑工程公司,饶剑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湖口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为江西省湖口县双钟镇三里大道108号,组织机构代码15979038-2。法定代表人邹艳兵。被执行人饶剑,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江西省湖口县。申请执行人湖口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饶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970652元(含受理费13870元,保全费5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970652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法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湖执字第2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 钧

审 判 员  沈筱瑜

代理

审判员  沈继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段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