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2103号原告杜加思,居民。被告朱裕全,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加思与被告朱裕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加思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加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加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加思负担。
审判员 刘晓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杜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