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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2103号

杜加思与朱裕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加思,朱裕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2103号原告杜加思,居民。被告朱裕全,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加思与被告朱裕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加思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加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加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加思负担。

审判员  刘晓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杜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