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92号罪犯田强辉,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昆刑初字第04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强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23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1月6日至1月10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田强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田强辉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田强辉原住所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同意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强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2015年10月连续两次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家属担保、司法矫正机构同意接收的调查评估报告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田强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强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羊 羚
审判员 施美华
审判员 张天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