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民特2号申请人解某某,女,汉族。被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
申请人解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刘某某驾驶的陕GQU9**号小型面包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刘某某驾驶的陕GQU9**号小型面包车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刘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请求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某某驾驶陕GQU9**号小型面包车的扣押。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某某驾驶的陕GQU9**号小型面包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小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