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4342号原告定边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榆林市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定边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榆林市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4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占强
人民陪审员 刘万生
人民陪审员 丁青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