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外初字第00160号
原告:张琦。
委托代理人:易万。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上海迪爱生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井内秀樹。
委托代理人:郑丽霞、俞政。
被告:海南迪爱生微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永井宽(NAGAIHIROSHI)本院在受理原告张琦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上海迪爱生贸易有限公司、海南迪爱生微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张琦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琦负担。
审 判 员 施丹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许梦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