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2352号
原告:杭州理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钱江国际商务中心1606室。
法定代表人:王祎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镇飚,系公司员工。
被告:黄文球。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理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文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理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杭州理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5元。
代理
审判员 高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洪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