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101号原告张成虎,男,汉族,1957年5月1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唐智宏,男,汉族,1983年9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虎与被告唐智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唐智宏外出下落不明,原告李国虎在法定期间内不交纳公告费,又不申请司法救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3元,退还原告张成虎。
审判员 花新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海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