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445号之一原告林允安,男,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委托代理人胡灿,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琼,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夫就,男,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允安与被告董夫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允安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允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计52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均由原告林允安负担。
审判员 陈远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袁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