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2331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城区广场街3777号。
法定代表人:江文胜,行长。
被执行人:王乐同。
被执行人:王永国。
被执行人:王乐义。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乐同、王永国、王乐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寿商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寿商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张华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龙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