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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2045-1号

张英才与滁州市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英才,滁州市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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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2045-1号

原告:张英才,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王宇光,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滁州市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赵利新,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倪升山,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飞,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组织机构代码78492636-1。

法定代表人:郭本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卫,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原告张英才与被告滁州市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英才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滁州市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9.83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由张英才、张某、韦某某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英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滁州市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9.83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

二、查封张某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滁州市、张英才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滁州市、韦某某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滁州市房产各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国雷

人民陪审员  王振华

人民陪审员  谢长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欧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