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2045-1号
原告:张英才,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王宇光,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滁州市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赵利新,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倪升山,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飞,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组织机构代码78492636-1。
法定代表人:郭本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卫,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原告张英才与被告滁州市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英才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滁州市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9.83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由张英才、张某、韦某某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英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滁州市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9.83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
二、查封张某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滁州市、张英才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滁州市、韦某某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滁州市房产各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国雷
人民陪审员 王振华
人民陪审员 谢长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欧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