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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1997-2号

原告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衡永益商贸有限公司、瞿新星、广州蜡笔晓新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翁再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衡永益商贸有限公司,瞿新星,广州蜡笔晓新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翁再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1997-2号原告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李鸿江,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柳云龙,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深圳市衡永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范召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为,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瞿新星,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沅陵县。被告广州蜡笔晓新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翁再添。被告翁再添,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衡永益商贸有限公司、瞿新星、广州蜡笔晓新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翁再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94元,依法减半收取13247元,由原告负担。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安腾

代理

审判员  钟娴英

人民陪审员  肖金针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关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