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刑更0553号

张玉生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0553号罪犯张玉生。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8日作出(2010)鹤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玉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0年3月23日起。于2010年4月8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2年7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至2032年7月25日止。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玉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1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张玉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张玉生因其妻代某与黄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怀恨在心。2009年2月15日,被告人张玉生伙同他人在淇县高村镇附近对黄某进行殴打致死。同时认定被告人张玉生系自首、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玉生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3月、2014年10月、2015年4月2次、2015年9月表扬5次,2013年9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玉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玉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至2031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

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