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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终字第02648号

曹新林与陶明浦、陶玉珍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陶明浦,陶玉珍,陶士明,曹新林,陶士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26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明浦。上诉人(原审被告)陶玉珍。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士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新林。委托代理人白航,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陶士利。

上诉人陶明浦、陶玉珍、陶士明因与被上诉人曹新林、原审被告陶士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连东民初字第03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连东民初字第032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东海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上诉人陶明浦、陶玉珍、陶士明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应庆国

代理

审判员  刘井鑫

代理

审判员  陈其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方洁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