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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行字第14号

孙明生与安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81行字第14号原告孙明生。委托代理人吴文杰,河南安昌律师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县公安局(住所:安阳市灯塔路690号)。负责人户俊义,该局政委。原告孙明生诉安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安阳县公安局依法撤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原告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明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明生负担。

审 判 长  赵志发

审 判 员  傅海昌

人民陪审员  郭林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渝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