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81行字第14号原告孙明生。委托代理人吴文杰,河南安昌律师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县公安局(住所:安阳市灯塔路690号)。负责人户俊义,该局政委。原告孙明生诉安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安阳县公安局依法撤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原告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明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明生负担。
审 判 长 赵志发
审 判 员 傅海昌
人民陪审员 郭林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渝凯 关注公众号“”